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於5月30日就《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會員如對草案有意見,請填妥附件中的徵求意見函,並於6月30號前傳真或電郵本會秘書處。
詳情: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訂)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http://www.gd.lss.gov.cn/gdlss/news/shrd/t20080530_64744.htm
電郵:louise.lai@fhki.org.hk 或 sue.lu@fhki.org.hk
傳真:(852) 2721 3494 或 (86) 755-8218 6496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訂)
徵求意見函
第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情況作爲審辦信貸業務和要求提前還貸的重要依據、作爲對外加工貿易審批條件之一。
意見:
第八條:用人單位有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尚未處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依法需要追究,依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不准其外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出境。
意見:
第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及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工資支付擔保制度。工資支付保證金從預付的工程款中預支。未按照規定設立工資支付擔保或保證金專戶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意見:
第四十八條:凡拖欠工資3個月以上,或拖欠工資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拖欠工資人員在10人以上的施工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投標資格或暫停辦理其承接工程的施工許可證。因拖欠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投標資格或者暫停辦理其承接工程的施工許可一年至兩年。意見:
第五十五條:僱主拖欠、剋扣工資、逾期不改正、可被罰加付賠償金,最高罰款達50萬元等。
意見:
此外,還就監察機構和監察員、監察的實施與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其他問題及建議:
(未完請另附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