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公佈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該辦法適用於居民企業納稅人。(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即境內企業,包括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
該辦法要點如下:
第五條
稅務機關採用下列方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1. 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準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準核定;
2. 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3. 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採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採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六條
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八條
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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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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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牧、漁業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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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 |
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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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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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 |
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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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 |
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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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業 |
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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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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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 |
10-30 |
第九條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全文請參閱網站:http://www.gov.cn/zwgk/2008-04/03/content_936217.htm